4.5 污水再生利用


4.5.1 城市污水应进行再生利用。再生水应作为资源参与城市水资源平衡计算。
4.5.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和农、林、牧、渔业等用水时,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4.5.3 再生水管网水力计算应按压力流管网的参数确定。

条文说明
 
4.5.1 本条是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规定。
    水是一种有限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又是可再生的、能重复使用的资源。长距离引水经济成本高,并且会产生生态问题。海水淡化经济成本高,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土地为代价,并且作为饮用水的替代品还有未知检测指标对健康产生影响的潜在威胁。而随着城市污水处理技术越来越成熟,再生水作为战略水资源,有就地可得、水量稳定、易收集处理、基建投资相对较小等优势。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首选方案。
    污水再生利用关系到人民日常生活,因此,要求城市将污水作为城市的战略水资源参与水资源平衡。
4.5.2 本条规定污水再生利用的用途和对应的水质要求。
    结合城市再生水利用特点,根据再生水用户对水量、水质的需求,综合评价后确定不同用户的再生水配置规划方案,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同时其水质应满足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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